許福生的話

傾聽被害人心聲-強化犯罪被害人等保護政策
許福生: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所教授兼所長
財團法人向陽公益基金會執行長
我國於2010年3月針對「廢死風暴」後,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的「聆聽受害者的故事」晚會,主辦單位表示受害者家屬多年來成為社會上無聲的一群,長期孤立無援,因而要求政府比照日本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更應成立「被害人保護政策推動小組」,以保障被害人。確實,近年來各類犯罪推陳出新,被捲入其中的許多被害者,不只權利未受到尊重及充分支援,甚至還有不少的被害者,在受到犯罪被害之後,還繼續遭受二次被害,因而為了實現一個能讓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我們更應傾聽被害者的心聲,提出以被害者觀點的對策。事實上,促成日本制定此基本法的最主要因素,乃是來自被害人心聲的直接訴求,2003年日本全國犯罪被害人協會的代表,與日本首相進行面會,並告知目前被害人被輕視的情況,同時提出確立被害人權利的請求。這種來自被害人本身真實的聲音,促使執政黨組成委員會進行檢討並提出建議,最後透過朝野各黨的調整與協力而促成2004年此基本法之訂定,況且每年也定期出版犯罪被害者白書,檢視相關成效得失。
誠如日本2004年所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前言所言:「實現一個能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是每個國民所有的願望,也是國家重要的責任,我國自亦傾全國之力,致力於犯罪等的防制。惟近年來各類的犯罪推陳出新,不絕於途,被捲入其中的許多犯罪被害人,迄今為止,其權利並未受到尊重,也沒有獲得充分的支援,在社會上陷於孤立處境,甚至還有不少的被害人,在受到犯罪等直接被害之後,還繼續苦於事後再次的被害。加害者對犯罪等的被害本應負有一定的責任,但對於負有防制犯罪等,實現一個能讓市民安全、安心生活的社會責任的我們,更應傾聽犯罪被害人的心聲。在每個國民皆有可能成為犯罪被害人的今天,必須要提出以犯罪被害人觀點的措施,為實現能確保我們權利利益的社會,踏出新的第一步。」
反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刑事政策,顯現的是對被告人權的重視,忽略犯罪的真正被害人,而被害人之聲音而一直未受到重視。縱使我國為順應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現代刑事思潮,其發展之動向並也歷經啟蒙期(1980年之前)、探索期(1981-1990)、發展期(1991-2000)、法制重整期及創新方案期(2001年至今),除已先後制定與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證人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治法」外;並且為了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各單位力量,針對各類型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建構完整之保護網絡,全面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分別實施與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溫馨專案」、「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並且設立「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等。此外,我國刑事訴訟在相當程度也反映出被害人的意思,而在每一個程序中儘量納入被害人為考量,設置了告訴、告訴代理人、告發、請求、自訴、再議、交付審判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制度,並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偵查中受訊問之陪同」以及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審判期日之到場陳述意見機會」等條文。然而,礙於制度及預算問題,補償、保護、服務及加害人處遇部分等成效並不彰,此乃因資源不足、人力不足、補償金過低、保護對象難以擴大、保護組織層級過低、重補償輕尊嚴、相關配套普遍不足、政府相關部門仍未能全力支持等,更不用說對犯罪被害人司法權益的保障及執行的落實,這些都是現實面的問題,急待解決。
就以此次2009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擴大補償對象從原先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至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增加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並擴大犯罪被害保護對象至性侵害、家庭暴力與人口販運犯罪、兒童及少年、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六類被害人,以及增訂法務部得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之法源依據,然仍面臨未能將補償對象擴大至重大暴力犯罪被害人,且仍未能解決資源不足、人力不足、保護層級過低以及重補償輕尊嚴等困境。特別是本法在實施後社會政策與法制又出現了新的發展,例如藥害救濟法、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法以及最近國民年金、勞動年金法案的制定,當社會保險給付已改為年金給付之時,犯罪被害人之補償,亦應比照改革。又當國人可受到更為周詳的社會保險給付之時,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則應更重視身心之復健與社會重建等社會支援,惟此猶待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等第三部門功能之強化。況且從歐美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之回顧,可發現遵循著導入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設立犯罪被害人之支援組織、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刑事司法上權益、強調犯罪被害人損害回復之刑事司法改革及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等而為發展,可說是先作經濟上的支援,再作精神上以及實際的支援,然後再求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確立與損害回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確實,被害人保護已非金錢所能滿足,如何使我國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跳脫補償的限制與思維,特別是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確立與損害回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以及提供各類服務對象更多元保障及服務實,而全面檢視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實屬刻不容緩。
有鑑於此,為了傾聽被害人心聲,確實有必要比照日本的立法例,制定一套適合我國的「犯罪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法」,以便能統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相關團體等共同攜手合作,有計畫的推進相關被害人等權益保障。而此法案最重要的是於行政院設置一跨部會層級的委員會,做一跨部會聯繫,如此才能發揮其統合的功能。如同日本法制所規定,內閣府應設置犯罪被害者等措施推進會議之特別機關,會議之會長由內閣官房長官任之。因此,為促成此法案能及早實施,短期內可於行政院或於法務部成立一個被害人保護推動小組,由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訂定時程討論此法案,以使此法案能及早實施。否則,若無相關法制傾聽被害人心聲,而想朝向廢死的國際趨勢發展,無非緣木求魚,不切實際。
許褔生 100年5月4日
(A) 專書:(許褔生博士出版專書簡介)
1.E世代青少年網咖問題Q&A,財團法人向陽公益基金會出版,頁1-236,2003年6月初版。(許福生主編)
2.變動時期的刑事政策,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頁1-349,2003年9月初版。
3.刑事政策學,三民書局總經銷,頁1-604,2005年9月初版。
4.刑事政策學,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頁1-458,2006年7月第1版。
5.刑事政策學,元照出版,頁1-664,2007年8月修訂再版。
6.風險社會與犯罪治理,元照出版,頁1-413,2010年8月初版。
7. 犯罪與刑事政策學,元照出版,頁1-597,2010年9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