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革新之建議

一、貫徹武器平等原則提昇犯罪被害人人權之法制:

現時為何必須推行法務革新?目的在貫徹司法為人民而存在之具体任務,並建立人民可信賴之司法貞操制度進而改善全民享有真正免於恐懼自由,而作為革新並打造可杜絕恐龍司法官、冷血 司法官、娃娃司法官、鴨霸司法官及貪污等司法官之第一步,抑且至少可先打破長年來憑什麼全國告訴人的公道要靠國 家司法官施捨而不能自己作主之錯誤國家哲學思想,在立法上應落實憲法最高之武器平等原則,現時刑事訴訟之法制憑什麼如此完全不在乎告訴人的基本權利及觀感,一味向被告之刑事訴訟利益傾斜。使司法官在武器不平等之刑事訴訟法制下,享有裝傻或真傻之誤判正當理由,以全國弱勢被害人的觀點來看,蓋全國民眾於人生中大多只有一次被害而訴請司法還其公道及伸張正義的機會,而被人控告之被告至司法受偵審之机會會較多次之故,不能保障全國人民擁有免於恐懼之自由,遑論憲法法條之王(即司法院大法官最常引用之憲法法條)第23條揭櫫之憲法四大目的得以達成,那人民要這個國家之司法機關何用,故以犯罪受害人及全民思維之高格局意義及價值而論,具有其不凡之意義及價值。再從陸晉德對陸正被害一案的觀點來看,更印證被被害人親屬即告訴人要的公道,明顯是要到兇嫌受到應有之懲罰,始能此生無憾,而非只是單純受到保護,有此信念才能讓陸晉德對陸正被害案之參與,23年來風雨無阻全程出庭, 故有必要建立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要還公道得以自己作主之法制,直接面對司法官,才能說服司法官並洞悉被告好口才之歪理及主張。

從而應就目前司法天平過度傾斜至被告之法制(如刑事訴訟法及妥速審判法,再建立提昇犯罪被害人人權之法制(除上述之如刑事訴訟法及妥速審判法外,亦可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如貫徹告訴人及其代理人能全程在偵審中為訴訟參加,以貫徹武器平等原則,使司法官能平衡地聽到雙方之陳述,在有公開透明度及武器平等、救濟平等之比真相道理之普世價值客觀內涵(如交互詰問、犯罪被害人應能全程訴訟參加其律師亦能問卷詰問而形成法庭上全程爭辯之真相道理能越辯越明、雙方均能上訴至最高法院等,讓被害人的真正公道或被告的真正清白不是要靠國家施捨而是能在全程訴訟參加中而能自己作主,在全程爭辯使真相道理能越辯越明的國家哲學思想,早已是全球之普世價值客觀內涵),而真正杜絕恐龍司法官、冷血司法官、奶嘴司法官、鴨霸司法官及貪污等司法官之藉口,真正落實司法為全民而存在之法制。

二、建立善用資深檢察官為類似審判長地位檢察官之組織變革:

在資深檢察官逐漸增多不致打擊其士氣之檢察體系環境,現時公訴蒞庭及偵查檢察官之組織亦有變革之必要,例如在每組檢察官中除主任檢察官外,下設二名資深檢察官(乃類似審判長地位之檢察官),每名資深檢察官帶二名檢察官,仍維持每組六名檢察官之編制,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時,可先由該名類似審判長地位之資深檢察官,作實質審查,並徹底了解提起公訴之基準是否符合現今之客觀標準及事證是否充足,並均由該名類似審判長地位之資深檢察官從事公訴蒞庭,則能貫徹精緻偵查、精緻起訴及精緻公訴蒞庭之信念。

三、建立公訴蒞庭檢察官之專業檢核制度改善部分按表操課去蒞庭之心態:

我國仍應採專業審級審判之法制,最符合我國包青天之國情,但必須融入提升敬業精神(因敬業是專業之前提)能主動研發普世價值客觀之新內涵及新標準之公訴蒞庭檢察官專業檢核制度,而不是用按表操課之心態去蒞庭而已,更能將如此寄望能改善司法舊文化之公訴蒞庭檢察官專業檢核制度,既係為防杜恐龍司法官、冷血司法官、娃娃司法官、鴨霸司法官及貪污等司法官而能還被害人公道所必須建立之司法制度,加上被害民眾會因其特性是散落在社會各地,屬相對弱勢,被告、受刑人、加害人是集中應訊、集中管理,何況加害人有能力侵害被害人,當然相對強勢(亦較有能力以利誘等不法方法影響司法官之認事及用法)。在司法訴訟中強勢、弱勢及地位之情況目前亦大致相同,故自犯罪被害人的觀點來期望司法改革應建立公訴蒞庭檢察官專業檢核制度與文化應更有其客觀上之必要性。此自憲法前言明定制定憲法之首要目的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自明,作為憲法守護神之司法官自負有此保護無辜弱勢被害人之最崇高任務。蓋能扶助真正的弱勢才是真正的強者(因很多強者狡猾到會裝弱勢),且讓全體司法官都是最公正的判官,是國家存在之信念所在,才能提昇國家公權力之信任度,也才能真正貫徹台灣最值得驕傲及精彩之自由、民主、法治、責任之司法憲政倫裡(此即我國的國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