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洪仲丘絕不白死的12項法制和政策,此其時也—劉承武

建立洪仲丘絕不白死

的12項法制和政策,此其時也—劉承武

本月洪仲丘案重大被害的案件因真相像擠牙膏般層出不窮, 很多人不約而同地問承武應如何正確看洪仲丘案, 承武正面回應:軍法審判機關在軍事檢察官起訴後,竟將欲審判之被告逕行認定均非重罪全部交保,完全不在乎被害人的觀感和尚有重罪之可能性,偵審如此重大差距,一味向被告之利益傾斜,不得不以全國家長和被害人人權觀點,利用此時民氣可用下,立即建立洪仲丘絕不白死的12項法制和政策及軍法文明客觀標準,此其時也,並藉以還原事實一切可能真相,才是真正還被害人公道和正義(合稱公義),應用國際文明予以對照,值得深論如下:

一、  洪仲丘案並非單純管教不合理事件而是軍中霸凌事件: 在心理學之理論越封閉之場域越容易發生霸凌現象, 如監獄, 學校和軍中均為著例!霸凌之定義只須不合乎人道之待遇即己成立!

二、  在全國教育團體(含全國家長團体聯盟在內)之鼓吹下教育部早已設立霸凌專線, 國防部至今未設立霸凌專線, 自然無法有效之上下左右激烈互動之申訴管道, 只會越封閉而會越容易發生霸凌現象!

三、  國庫如此空虛, 連12年國教因經費不足,必須排富! 洪仲丘案自應由國家向18名被告中有故意及重大過失之侵權行為人求償, 才能真正杜絕類似案例發生!

四、  就軍事審判法之修法確實應限定在平時(即非戰時)可再限縮軍事審判之範圍, 除報載目前白衫軍提出於立法院一讀之版本外, 承武認為應再增訂凡案件中如已有退役之軍人(如本件之醫官),且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亦即第7條只要是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有其一非屬陸海軍刑法所定之罪), 即應歸司法偵查及審判, 才能真正落實憲法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意旨甚明。

五、  本件可善用司法歷來之角色分擔之共謀共同正犯理論之判決擴大凌虐下屬罪之共同正犯(例如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或媒介溝通管道,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即學說上所謂之「承繼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正犯之成立,其重點不在於其等彼此間是否相識,而重在該名共同正犯有無意識到「其本人在整個犯罪計劃中所扮演之角色」,並清楚認知到「其他共同正犯能利用到其本人工作成果,而繼續朝著完成犯罪目標之方向前進」,因此就算共同正犯彼此間毫不認識,也不曾當面見過或交談過,但祇要有一定之「媒介溝通管道(其他共同正犯或特殊之通訊聯絡設備)」,同樣可以形成犯罪計劃之分工,從而共同正犯之成立在於渠等主觀上有「在犯罪集團內相互利用對方工作成果,來遂行犯罪計劃」之共同犯意), 以及幫助犯(含行為上之助力加工, 物質上之助力加工, 精神上之助力加工三者有其一即可成立)之範圍, 亦應建立上述法理和見解!

六、  在軍法中亦應推廣善用修護式正義和補償式正義法制和政策, 不要只重在處罰式正義,才是完整正義!

七、  目前雖尚未修正軍事審判法, 但依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相牽連案件法理仍可先組軍司法調查聯合小組之組織(例如尹清風和江國慶冤死案一般),被害人不應輕言放棄此重要主張!

八、  承武更期許軍法官應比照司法官建立獨立只累積年資,又能透過評鑑淘汰之法制(如法官法),才能獲取全民信任, 建立軍法官法: 早日廢除考績和階級職等錯誤制度, 並建立主任, 檢察長和院長四年任期制, 才是真正具獨立性!

九、  承武認除軍事審判法之修正外, 在平時(即非戰時) 更應縮小陸海空軍刑法的範圍: 亦即只限於對軍事作戰利益有直接關係之罪, 才納入陸海空軍刑法的範圍, 不應只是單純軍人身分就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十、  貫徹全面蒐証原則和運用間接証據原則,以及被告對於最主要關聯事實蓄意虛偽陳述時,不能作為具合理性之答辯:因為証據資料越豐富越能還原事實真相, 在死無對證下,不能因在欠缺直接證據而有豐富之具關聯性間接事實及證据下, 而認為證据不足!一項證據資料只要對於任何爭執事實真實與否之認定具有影響力,即有關聯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之種類,並無設何限制,故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證據之資料。所謂「事實關聯性」之認定基準,可分為「因果關聯性」與「邏輯關聯性」二者,因為偵審上之訊問或詢問被告最重要者係誠實陳述,若被告蓄意虛偽陳述時,顯不應將被告之陳述認為具有合理懷疑而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而本於「說小謊話之人,其後必因有大謊話予以隱瞞」之常情、經驗,更不能作為具合理性之答辯,亦即屬態度關聯性之間接情況證據範圍。

十一、 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 乃從五常(人事物雖無常仍可透過常識, 常情, 常理, 常規, 常人等綜合各情相互印証)作判斷! 藉由本件使軍人都知悉竟因嚴重霸凌而致人死亡, 除應判決被告有罪外,使其能深切反省真正體驗什麼叫尊重人之生命和身體之遵守國際人權兩公約及各項規定之法治觀念! 了解不遵守人格尊嚴維護之後果是極為嚴重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廣告詞其中必須加上我又會被槍斃或坐牢才是周全完善之真相道理。基上, 本件足以實質上使被害人尤其是造成對生命、身體之實質上損害,因為如此二大法益之實質上損害極難回復甚至永不回復!故在立法政策上都予以特別對待!

十二、 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為掩飾其犯行,難免極盡顛倒黑白、扭曲事實之能事,對被害人或其家屬,再次受到傷害,情何以堪?故為發現事實,還原真相,以維護被害人之尊嚴,自有提昇被害人家屬在刑事程序中地位(本案因軍事檢察官不查明時,告訴具有訴訟參加之地位很重要, 究竟有無凌虐致死之犯意不確定故意, 不可用大事化小之心態辦案, 甚且基於常情常理之合理推斷,洪仲丘案重大疑點至令仍應再仔細調查說明之必要,絕不可草草結案:為何軍事檢察官不查到底是誰授意?原因?動機?都不明, 因知所先後才近道矣! 軍事檢察官扣押范佐憲家裡的電腦, 為打從帶走電腦後至今,相關人等都已經起訴,但對於電腦一事竟無任何訊息發布? 因起訴凌虐案跟電腦根本沒關係,若是依簽賭案或經營放高利貸則非軍法管轄,有可能之分析內情尚不單純,因為洪仲丘軍中職務是財務士,勢必接觸不少相關財務資料及經辦業務,其中必然發現有異,很可能范佐憲也發覺洪仲丘知情,而其中某些證據就在其家中電腦,因此才會藉故發動關禁閉操練致死,如此上級長官才會同意加速關禁閉流程)!因之,現今之國際文明和世界普世價值早己由君主時代之民本思想, 進化到民主時代之人本思想, 更進化到以人本時代之自主思想!此即是上天賦與的明定在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的基本權利,也是國家應該給被害人家屬的基本法律權益至明。

總之,承武一直認為洪仲丘案軍法和司法沒周全完善偵辦和審判,會使中華民國在台灣走向亡國於中共極權政治之危險: 有古文曹劌論戰一文足資殷鑑(因為能不失民心還人民公道正義,乃魯國得以打敗強大齊國之唯一利器)! 如果洪仲丘案軍法和司法沒周全完善偵辦和審判,全國家長不願送有能力的孩子去當兵, 更不可能有決心保衛中華民國在台灣之故! 保衛中華民國在台灣必須先從人權立國下才真正在國際上安全, 也必須先從貫徹國際人權兩公約開始! 立法院在98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及其施行法,已使兩公約直接具有國內法效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包含人性尊嚴及人道關懷之精神)要求締約國必須盡力落實其具體之內容。此公約之前言及第12條均顯已融入人性尊嚴及人道關懷之面向!對上情,為政者不可不察! 否則將失民心, 台灣危矣!

 劉承武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

             全國家長團体聯盟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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