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仲丘案談軍中人權與公民覺醒及司法改革—–胡世和

  在台灣當兵是保家衛國,每一國民應盡的國家義務,每一男丁視當兵為磨鍊體魄﹑轉大人的必經過程,但過去的20~30年,無數的軍士官兵,生命消失於軍中,原因多如:生病﹑意外﹑逃兵﹑失蹤﹑自殺﹑被自殺…….等,但在去年7月4日洪仲丘死後,因家屬掌握相關證據,引爆民怨沸騰﹑引爆公民覺醒的25萬白衫軍上街頭,最後將軍事審判制度送入歷史,我們的軍方也號稱動搖軍本,是這20~30年來最大的挑戰…但沒有人願意去挑戰軍威,只是20~30年以來,死了太多軍中冤魂,不知有多少破碎的家庭及暗夜哭泣的雙親,3年…5年…10年…20年…心中的痛沒放下過!只因沒有真相,如何放下!如何原諒!洪仲丘之死喚醒公民覺醒,因家家戶戶有親人要當兵,如軍中人權不改革,誰還能放心將親人送入軍中保家衛國!軍法已被送入歷史,洪案移審到桃園地方法院,眾人引頸期盼等待真相的到來,也期待公民覺醒引發國家覺醒…進而促成軍法和司法改革,我們的政府及領導人,找到治國的方向…了解何為民怨?又何為民願?

  造成洪仲丘送關禁閉的起因,為102年6月23日收假時帶了一個照相手機及MP3,但按102年5月22日軍中資通管理條例,士官只能申誡兩次處罰,洪仲丘將於102年7月5日退伍在即,但不知何動機一定要在退伍前,用盡一切方法,一定要將他送關,以下列舉軍方處理洪案多達20項違反程序正義及黑箱作業的事證,明顯己達剝奪人格尊嚴及基本人權和違反人道標準, 可謂慘不忍睹:

1.帶手機入營,士官只能申誡卻違法送關。

2.召開士評會未造冊臨時找人。

3.召開士評會,開會簽到及投票單名字不符。

4.士評會會議紀錄只有連長簽名,無經辦人簽名。

5.未召開人評會。

6.心輔報告指數99,未做重覆檢核表。

7.無主官約談記錄。

8.洪仲丘簽放棄申覆切結書時連長需見證,但沒有連長見證。

9.旅長尚未簽署禁閉公文,派車單竟然已在前一晚完成。

10.體檢全部流程要14天, 因軍中人員送飲料後竟然趕在半天即全部完
成。

11.排禁閉室流程,有一煙毒犯等一個月未關,洪仲丘五天即完成送關禁
閉室。

12.旅長求救簡訊竟然未處理, 反而公文先行簽准。

13.269旅之旅長公文未簽准前,洪仲丘已先送關禁閉室。

14.269旅憲兵官知悉禁閉公文缺件,洪仲丘仍先送關禁閉室。

15.禁閉期間天氣是紅旗警戒, 洪仲丘照樣被操課。

16.操課內容由軍中人員自創各種方式, 其中心型伏地挺身(班長自己都
  未做過的艱難操練動作)。

17.被操課期間,洪仲丘雖有舉手還是禁止喝水。

18.洪仲丘己因體能負荷不了, 經舉手反映仍不被軍中人員接受,繼續操練。

19.剝奪人格尊嚴及基本人權和違反人道標準: 知悉洪仲丘反映吃素仍給葷食,住147*167公分之窄小禁閉室,雙腳無法伸直,竟還必須住2人, 睡墊是不透氣塑膠墊, 毫無風扇, 亦無對外窗戶, 必須開燈睡覺。

20.延誤就醫:洪仲丘早已昏倒,醫官到禁閉室只要3分鐘,但遲至35分鐘才到現場急救。

     在去年8月15日前,洪仲丘案如生重病般,被轉診桃園地方法院!我們深切期盼英明與年輕的法官,能讓洪案起死回生!102年8月23日桃園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審判長鄭吉雄法官立即將副旅長何江宗、連長徐信正、士官長范佐憲等三人收押,經過200多個日子,審判長及法官及公訴檢察官都很很認真的按照102年7月31日的軍方起訴內容審理,在法庭上法官也常對旅長等人嚴厲指責……
  然而世和在擔憂什麼!如此明顯有疏漏及違誤和不當切割之軍事檢察官起訴書, 竟被當聖經般地予以奉為圭臬, 一再經告訴代理人即律師以補充理由狀提醒(因為完全無法發言), 仍置之不理,誠屬不可思議! 詳列明顯有疏漏及違誤和不當切割之處如下:
1.所有軍方被告及證人,把所有犯意動機都切割!都用我忘記了,我不清楚了,我疏失………來交代案情!去年日月明功案有11人被以偽證罪論處!那洪案呢?說謊的、假簽名的、添加說詞的….誰被論處! 是否均應該比照處理, 予以偵辦!

2.所有人都推說醫官王劭中在體檢報告蓋合格!我們才把洪仲丘送關,我們才一視同仁操他………那醫官說只用一秒鐘就完成蓋章,蓋錯了!結果那醫官102年7月31日沒被軍方起訴,只有疏失,其他人說:我無罪,責任在醫官云云! 責任推卸給醫官!

3.送禁閉或悔過之強制處分前, 當然必須先引用法條, 乃基本依法行政之義務, 竟然從旅長到參謀、連長、士官長都說:我不懂法律,沒看過規定, 將責任全部推卸給人事士及旅資訊官,他們說可以關,我們才簽文將洪仲丘送關云云! 結果那人事士及資訊官102年7月31日沒被軍方起訴,只有疏失,其他人說:我無罪,責任在人事士及資訊官云云!

4. 102年7月31日軍方起訴書被切割掉的案情,好像被用無影法封存….因法院及公訴檢察官人力有限, 為何只能依軍方起訴內容繼續辦下去! 不能擴張犯罪事實及追加起訴呢? 難道如此攸關全國民心及軍心之敏感刑案, 也必須只求結案而不顧及查出案情全貌, 還原真相嗎? 這是如何的辦案心態和可怕的錯誤文化!

5.到一審宣判前,國防部竟然還有100多卷證據未移交桃園地方法院,誠屬不可思議。

  終於等到103年3月7日一審宣判, 但要一個公平判決的路……真的好長!好長!依犯罪行為分析:疏失是沒犯罪動機,他殺是有犯意動機…但是死亡證明書明顯寫著他殺!判決中以自由心證來認定無犯意沒動機來 判……一條人命,每位被告平均6個月的刑期, 竟然可以易科罰金!如何交代洪家及交待全民!

判決有下六點違誤和不當:

1.法官不使用「不確定故意」,財產損害現在有不確定故意的詐欺集團,但是對人身損害動不動就要限於直接故意如限於明知,像洪仲丘案,共犯本於放任無所謂之態度使之實現,縱然可能被凌虐也在所不惜之「不確定故意」即為著例!檢察官、法官必須使用不確定故意去判決有罪。

2.法官採用不合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之先後割裂方式,竟毫不使用司法己形諸多年之先後角色分擔及承繼共同正犯和間接犯意聯絡共同正犯,亦未用默示共同正犯及共謀共同正犯等法律上見解,對此等被告又未用精神物質及行為加工和助力之各種幫助犯,而論以對洪仲丘凌虐不確定故意之共同正犯及幫助犯!可以看到被害人其實有時不要保護,要的是公道、真相,政府要給被害人提升公道、真相實現的訴訟地位,讓被害人們能在法官面前直接表示意見和辯論事實真相証据及法律見解,不是在要求施捨公道、真相。在洪仲丘案,不應該受限起訴書犯罪事實及法條,因為檢察官、法官都有擴張犯罪事實的權力,檢察官、法官也有變更法條的權力!檢察官還有追加起訴的權力。

3.不要只有被告有聽審權,被害人才是直接被害的感受者,應該擁有武器平等的聽審權。馬總統98年5月20日簽署之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要只看對被告有利的公民政治人權公約,有個更重要的國際公約,叫做社會文化經濟人權公約。在前言明定,人格尊嚴是每個政府和每個私人的基本義務。另外,在第2條及12條均有明定被害人全面性公道之修護。德國教授耶林,說被害人權利被侵害,若有權利情感,願意伸張正義和公道時,是在行善和積德,大家挺身出來支持這兩位被害人和家屬,才能真正造福全部社會和提昇國家文明。

4. 被害人洪仲丘實質身體損害之證明,現在已經是身心整體平衡的醫療了,從陰陽和金木水火土及天地人之動態身心整體平衡才是真正健康。所以間接損害、暫時損害,像是腎臟一點點受損,仍會升起免疫系統之損害。整體平衡的醫療,叫做中醫。我們應讓檢察官、法官受到這樣的訓練。暫時性病痛仍然會引起生理、情感、心理至少是免疫系統之損害,這些都是身心健康損害之一部分。

5.加害人自應負有完整修護和補償被害人公義之責任,此即可作為從輕量刑所預作的準備! 一旦成立犯罪,得作為請求從輕求刑和量刑之依據。本案被告狡卸否認犯罪不應量處輕刑!

6.洪仲丘判決內容竟未絲毫引用即常情.常理.常規.常識和常人的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等天理中出現,非常訝異,不可思議!

7. 結論:若法官檢察官上面這些要求若都做不到,最後一招棋,希望不會到這地步。各位被害人和家屬,不要再向檢察官提告訴了,全部提出自訴。國家法制不給被害人和家屬平等之訴訟武器和地位,為何還要笨到提出告訴?一律提出自訴,不就武器平等了嗎?被害人和家屬只要能請得起律師。如果請得起律師,請全部提自訴。所以我們希望司法院正視我們協會的提案,法官不是只給被害人和家屬參與訴訟之恩典,一律提出自訴被害人和家屬就有平等之聽審權了。

  回顧此案,除了將軍法送入歷史,保障軍中人權,具體提升軍中生命權外,我們是否還能為司法制度改革而努力?以下為洪案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遇到的困難及現行台灣法制上的盲點:

1.從102年8月23日桃園地方法院開庭以來,到辯論庭之前,共四個半月,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律師竟然完全無法發言,如何提升被害人在法庭上的權力與地位,是需要透過修法,才能彰顯公平與正義。

2.被害者無主動調查證據的權力, 桃園地方法院開庭期間,律師曾要求對被告及證人測謊或要求法醫高大成醫師出庭作證,都被忽視而不處理。

3.被害者無上訴的權力,可否上訴的權力在公訴檢察官手上。

  洪案一審宣判後輿論一片撻伐,判決結果顯然與人民的期待有極大差距,在大家檢討有關檢察官切割起訴不處理、法官自由心證等問題,希望藉由此案再提出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就是「公民參與審判制度」,來解決制度面問題。目前台灣的司法只要打著「司法獨立」大旗,就無從監督,我們期望公民力量能進入司法體系,例如美國的「陪審團」或德、日的「公民參審」制度,都是解決「恐龍判決」的方式。公民參審可避免極端的心證產生,也能避免政治力干預司法,人民意見的參與,可避免結果與人民期待有過大落差,且重大案件的壓力也不會全落在法官身上,我們也期待仲丘一人的犧牲能換得軍法及司法的改革! 因本案軍法和司法若無周全完善偵辦和審判,會使弱勢之台灣走向亡國於強勢之中共極權政治之危險,台灣必須先從文明及人權立國下才真正能在國際上安全,也應從貫徹國際人權兩公約開始!其前言及第12條均顯已融入人性尊嚴及人道關懷之面向!對上情, 擁有公權力者及為政者不可不察! 否則將失民心及軍心,台灣危矣! 從而我們認為改變冷血的司法心態和文化及法制, 已刻不容緩!我們一直在問為何洪仲丘案得不到公道和正義! 法院希望被害人要相信法院皇后的貞操, 但身為被害人卻希望先建立確保法院皇后具有貞操的法制和心態, 才是正確之方向, 因為一旦不得軍心和民心台灣會有隨時亡國予中共極權之危險, 應非全民及政府官員所樂見, 故有必要從根本上之法制改革才能改變軍中及司法之文化, 以提升軍中人權及文明!若真能如此,將是國家有幸!公民有幸!!!

 

  

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