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關在摧毀司法正義案例(三)
2012-1-18 自由時報 B2版
〈最高院決議 法官不再調查不利被告證據〉檢方憂 司法判決天平傾斜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針對最高法院所做解釋,多位檢察官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應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恐已違背法令規定,還擺明是朝無罪判決方向審案,象徵司法公平正義的天平已傾斜歪掉,對於案件當事人並不公允。
一位不具名檢察官並指出,讓法官免於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爭執,雖有助於加速審判速度,讓法官判決工作變得輕鬆,不過相對地,檢察官的偵查工作必須更嚴謹,過去可能只要1、2個犯罪事實就可起訴被告,今後為免有罪嫌的被告獲判無罪,查案要更費工夫,只要有查到任何可疑事證就都要列為起訴事實之一,因為法官不會主動幫忙調查真相,檢察官蒞庭的公訴工作也必須和偵查環環相扣,檢方工作負擔勢必變得極為沉重。
檢察官說,依照職權進行主義觀點,法官有調查真相的義務,雖然最高法院持美國學者觀點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認為檢察官沒有聲請調查、或不在起訴範圍內的事實就不對被告不利的部分進行調查,不過這樣的觀點是否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仍有待討論,因為這樣的結果可能會導致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被告有犯罪嫌疑,結果因犯罪事證未在檢方偵查時浮現,造成法官照樣依最高法院的解釋來判被告無罪,這不符合司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以及無助於釐清事實真相。